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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a-Cola”商标价值最大化的战略和实践
时间:2007-08-06     

 

 

    早在1912年,当可口可乐公司在巴西申请注册“Coca-Cola”商标时,就已经将其注册扩大到全球。如今,“Coca-Cola”商标在所有法律上允许的国家都已经注册。在此期间,可口可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步骤强化其商标,从而使其作为行销工具的价值最大化。

  一个商标,一种形象。“Coca-Cola”商标在全球的注册和使用都是使用同一种字体,如当初设计的那样。这种字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了商标的一部分,即便是那些不认识“COCA—COLA”几个字母的人仍能够从字体上识别该商标。

  严格执行内部商标管理规范。在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被清楚地告知要正确使用商标。这些规范适用于内部和外部的使用。规范中包括对于只能用在“Coca-Cola”商标上的特殊字体的使用限制,及某些密切相关使用的限制。这一切都是使得商标的字体与商标本身一样的不同寻常。这些规范已经如此深入每名员工心中,以至于在内部交流中如果发现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他员工就能将其指出。从员工参加工作之初开始,培训的内容就会包括商标的介绍。实际上,商标部门的人员经常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新进员工的培训。商标的介绍从讨论那些被淡化成通用名称的商标开始,如美国的阿司匹林,从而告诉大家这不仅仅是理论上说说而已。商标部甚至制作了一盘录像,名为通用名称的坟墓

  积极的法律手段实施和保护“Coca-Cola”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美国进行了很多诉讼来保护“Coca-Cola”商标,并使之保持强有力。公司在其他国家也付出了类似的努力。可口可乐公司从一开始就在全球采取了这样一种立场:任何在饮料名称中使用“coca”“cola”都可能会导致与“Coca-Cola”商标混淆。因此,那些只要包含了上述一个单词的商标申请都会被例行地提出异议。在美国,这一做法导致了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之间在使用“cola”这一单词上的很多法律纠纷。

  这一纠纷在1938年加拿大的一个案件中达到了顶点。当时,可口可乐公司加拿大子公司诉百事可乐加拿大子公司使用“Pepsi-Cola”商标。这件案子从财政法院一直打到英国枢密院,结果枢密院判决不侵权。在此之后,两家公司达成协议,允许“Coca-Cola”商标与“Pepsi-Cola”商标在世界范围共存。从此,除非有其他近似之处,可口可乐公司不再对那些含有“cola”的商标提出异议。

  制止他人将“Coca-Cola”商标用于非饮料商品上。尽管非饮料商品上的侵权并未影响到核心部分,但公司的政策决不容忍这样的不当使用。这一目标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实现:

  1)公司反对任何人试图在任何商品上注册“Coca-Cola”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在法国,我们公司成功撤销了一个在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的COCA商标。这个案件一直打到法最高法院(在法国,COCACoca-Cola的昵称)。这一判决所基于的原理是:由于“coca”作为可口可乐饮料的名称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即便将“coca”使用在化妆品上也可能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2)我们会常规性地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Coca-Cola”商标的行为,必要的情况下,会诉诸法律。

  3)公司建立了一套许可使用的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公司在许多传统上会发生侵权的类别上使用“Coca-Cola”商标。除了增加核心部分外,这一做法还使我们从法律角度更有力地制止在我们主要商品之外的未经授权的任何行为。

  监视服务。可口可乐公司坚持在世界范围内对包括“Coca-Cola”在内的重点商标进行监视。一家外聘的代理机构会向公司汇报任何他人已公告的近似商标申请,从而保证公司有机会向其认为近似的商标提出异议,以免这样的商标获得注册。

  商业调查。这一项目需要很大的投入从而达到保护商标的目的。有时,商业调查有助于在美国之外的商标保护。

  剪报服务和正确使用。公众对商标的正确使用是商标保护及维持其强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我们公司甚至会雇用剪报服务,致函那些不当使用我们商标的报纸或杂志,要求他们今后规范使用。我们至今仍会写信指出可能发生的不当使用,并能从这一做法中获益。

  严格的合同控制———可口可乐饮料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可以合法经营的国家都有销售。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这个目标并且成功地经营,公司要同装瓶商、分销商、消费者、包装材料生产商、许可商品生产商等各种各样的人签订协议。签订这样的协议总是会让人担心允许他人使用商标的风险。因此,我们公司坚持在协议中包括某些条款以保护我们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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